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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保单年度满期,即100%给付所交保费
从第5至第19个保单周年日,每年给付30%基本保额的生存金
聚财宝账户采用稳健的投资策略,有保底利率
投保人发生所约定的重疾、全残、身故、中症和轻症,或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的重疾、中症和轻症,免交剩余保费,保单利益不变
在“轻症倍护”保险期间内,初次确诊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额外给付确诊时的聚财宝账户价值(不包含趸交及累计追加部分),最高给付200万。
赚钱一阵子,花钱一辈子!
保险责任 | 保障内容 | 给付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主险合同基本保额*30% | 自主险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保险期满前一个保单周年日(含),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按生存保险金3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主险合同所交保费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月交保费*12*交费期间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最大值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1)主险合同的月交保费*12*交费期间;(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年金 | 按投保时约定的领取年龄及领取比例给付 | 主险合同生效满5年后,被保险人仍生存 |
聚财宝20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不幸身故 |
轻症倍护21轻度疾病保险金 | 以确诊时聚财宝保单账户价值减去聚财宝的趸交保险费及累计追加保险费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以200万为限。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 “轻度疾病” |
投保人中症轻症豁免保险费 | 豁免剩余保费(不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 | 投保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轻度疾病”或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 |
投保人身故/全残/重疾豁免保险费 | 豁免剩余保费(不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 | 投保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身故/全残/重疾 |
被保险人中症轻症豁免保险费 | 豁免剩余保费(不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 |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轻度疾病”或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 |
被保险人重疾豁免保险费 | 豁免剩余保费(不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 | 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重疾 |
注:不同保险产品计划提供的保障内容有差异,不同情况下给予的保障利益有差异,具体以产品条款和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该保险产品计划中聚财宝20为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0-60周岁(0岁指出生满28天)
月交/年交
20年
5年、10年
5000-50万多个档次
20个自然日
平安人寿财富宝保险产品计划包含《平安财富宝年金保险》(主险)、《平安聚财宝(20)终身寿险(万能型)》(主险,可选附加)、《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B,120Ⅱ)重大疾病保险》、《平安附加中症轻症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C,120Ⅱ)重大疾病保险》、《平安附加轻症倍护(2021)疾病保险》,您可以根据实际保障需求与经济承受能力合理规划选择保险计划,本计划中的附加险均为可选附加。
财富宝年金保险中的生存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默认不领取将自动转入聚财宝20万能账户进行增值,保证利率为年利率1.75%
如需了解聚财宝万能账户详情,请查看《平安聚财宝(20)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Z先生 考虑到0周岁儿子 小Z (被保险人)未来的教育培养,决定投保平安财富宝保险产品计划,保额1万,保障期 20年 ,缴费期10年,每月缴费 1125元 ,累计共缴费 13.5万元 ,聚财宝首年趸交保费100元。
投保险种:财富宝、聚财宝20,生存金直接转入万能账户中;选择每年投保轻症倍护21,且轻度疾病保险金直接领取。
1、9岁,被保险人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可获得轻度疾病保险金1.6万元,轻症倍护责任终止
2、若各项生存金均不领取,全部转入聚财宝万能账户,累计105岁,万能账户价值为/低档81万元/中档844万/高档2960万元
3、若80岁不幸身故,且之前从未领取生存金,身故总利益为/低档53万/中档281万/高档690万元
注:以上案例仅供参考,不同保险产品计划提供的保障内容有差异,不同情况下给予的保障利益有差异,具体以产品条款和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拨打全国统一报案电话9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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