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案例

- 投保人 W先生
- 被保险人 儿子小W
- 投保年龄 0周岁
- 交费方式 月交
- 交费金额 165.23元/月
- 保障期限 至100周岁
- 交费期限 20年
- 基本保额 10万
30岁W先生计划为自己0周岁的儿子小W投保全能保20保险产品计划,购买了平安福寿两全20、福寿重疾20、少儿长期意外、豁免B18、安康豁免B18、安康豁免C18,主附险保额均为10万,保障至100周岁,每月交费165.23元, 20年累计交费39,639.3元。具体保障利益如下:
保障升级,守护全面:若小W在保险期间内罹患合同约定的80种重大疾病,给付10万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责任终止,附加意外仍然有效。 若小W在30周岁时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50种轻度重疾,给付2万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主附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小W在40周岁自驾车发生意外,导致1级伤残,给付20万。
医疗津贴,贴心关爱:若小W在60周岁保单周年日前没有罹患重疾或身故,60周岁保单周年日后每年可享有5次门急症津贴,每次1000元,若当年未理赔完可顺延至下一年,至多可获赔3万元。
全面豁免、安心无忧:若W先生在等待期后罹患合同约定的身故、全残、80种重大疾病或50种特定轻度重疾,或者小W发生合同约定的50种特定轻度重疾,免交后续需交保费,主附险合同继续有效。
满期给付,养老无忧:合同满期后小W若没有发生重疾或身故则可领取福寿两全20和福寿重疾20所交保费之和的150%,合计为41,760元。
注:以上案例仅供参考,不同保障计划提供的保障内容有差异,具体责任以产品条款和合同约定为准。
产品信息
- 投保年龄 0-50周岁
- 保额 3-50万
- 保障期 至被保人80周岁/至被保人100周岁
- 交费方式 月交/年交
- 交费期 10年、15年、20年
全能保20保什么
保险责任 | 给付条件 | 保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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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保障至80周岁,保险期满时仍生存 | 给付主险及附加福寿安康20重疾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28% |
若保障至100周岁,保险期满时仍生存 | 给付主险及附加福寿安康20重疾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50% | |
身故保险金 | 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 | 按主险及附加福寿安康20重疾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10%与主险基本保额的较大值给付 |
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 | 按满期生存保险金与主险基本保额的较大值给付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 基本保险金额 |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 | 基本保险金额的20% |
医疗关爱保险金 | 被保险人60周岁保单周年日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需进行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治疗 | 每次治疗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每一保单年度内的给付上限为:(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上限)—(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已给付的医疗关爱保险金)。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为限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8岁前给付所交保费,18岁之后因意外导致的身故 | 按一倍意外身故保险赔付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意外导致的伤残 | 按伤残比例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自驾车、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自驾车、乘坐公共交通意外导致的身故 | 按两倍意外身故保险赔付 |
自驾车、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自驾车、乘坐公共交通意外导致的伤残 | 按两倍意外伤残保险赔付 |
住院日额 | 因疾病或意外需要住院 | 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疾病住院需扣减三天,同一保单年度最多赔180天 |
重大疾病住院日额 | 首次确诊重大疾病需住院 | 按住院天数给付2倍住院日额,同一保单年度最多赔90天 |
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住院费用保险金 | 3000元 X 份数 |
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 1500元 X 份数 | |
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 10000元 X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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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即可申请理赔,无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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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险后及时报案
拨打全国统一报案电话9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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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准备申请资料并递交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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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公司审核
通知赔款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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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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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保人需保证填写及告知内容属实,将作为我司签发保险单的依据及列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投保人有隐瞒或者告知不实 ,我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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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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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诊是否由定点医院的限制?
只要是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即可 -
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是否需要医疗费发票才行?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就可以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理赔,无需费用发票。需要的理赔材料包括合同、有效证件、医院出具的 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式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材料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