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种重疾+50种特定轻度重疾,疾病保障更加全面
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重疾、身故、特定轻度重疾理赔金,每满5个保单年度递增5%
若附加福泽保重疾,未发生重疾及身故时,满期给付主险及附加福泽保重疾所交保费128%/150%
若被保人于第5个保单周年日后(含)身故,除基本身故保险金外,每满5个保单年度,还将额外给付5%主险基本保额的特别身故保险金。
投保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身故、全残、重疾、特定轻症,被保人发生合同约定的重疾、特定轻症、可豁免后续所交保费。
78.2%
80%
20万+
数据来源:世界癌症报告
保险责任 | 保障内容 | 给付说明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按主险及福泽保重疾所交保费之和的128%给付 | 若客户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80周岁,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 |
按主险及福泽保重疾所交保费之和的150%给付 | 若客户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100周岁,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 | |
身故保险金 | 按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第5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身故 |
除【基本身故保险金】外,每满5个保单年度,还将按主险基本保额的5%额外给付【特别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第5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 | |
福泽保重疾重大疾病保险金 | 按本附加险基本保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第5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
除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每满5个保单年度,还将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额的5%额外给付【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第5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 |
福泽保重疾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按本附加险基本保额的20%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第5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
除【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外,每满5个保单年度,还将按本附加险基本保额的1%额外给付【特别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第5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
福泽保多重重疾重大疾病保险金 | 按本附加险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初次确诊发生第一次重大疾病之日起180日后,第二次确诊发生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 |
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第二次确诊发生符合给付条件的重大疾病之日起180日后,第三次确诊发生第一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 | |
除上述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每满5个保单年度,还将按本附加险基本保额的5%额外给付【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 | 从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含) | |
投保人特定轻度重疾豁免保险费 | 豁免剩余费用(不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 | 投保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 |
投保人身故/全残/重疾豁免保险费 | 豁免剩余保费(不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 | 投保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身故/全残/重疾 |
被保险人特定轻度重疾豁免保险费 | 豁免剩余保费(不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 |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 |
被保险人重疾豁免保险费 | 豁免剩余保费(不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 | 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重疾 |
住院费用保险金 | 最高3000元*份数/次住院 |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 |
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 最高1500元*份数/次住院 |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非器官移植手术治疗 |
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 最高10000元*份数/次住院 |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器官移植手术治疗 |
住院日额保险金 | 每次住院的第1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元给付 | 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 |
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 按日额保险金元给付 |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按附加险基本保额*《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合同约定伤残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按附加险所交保费给付 | 被保险人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身故 |
按附加险基本保额给付 | 被保险人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身故 |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除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按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残 |
除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按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 | 被保险人18周岁后遭受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
假日公共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除意外伤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外,按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 | 在法定节假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残 |
除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外,按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 | 在法定节假日,被保险人18周岁后以乘客身份遭受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
自驾车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除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按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被保险人18周岁后以驾驶员身份驾驶非营运车辆,遭受意外伤残 |
除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按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 | 被保险人18周岁后驾驶或乘坐非营运车辆,遭受意外身故 | |
假日自驾车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除意外伤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按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 | 在法定节假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被保险人18周岁后以驾驶员身份驾驶非营运车辆,遭受意外伤残 |
除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按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 | 在法定节假日,被保险人18周岁后驾驶或乘坐非营运车辆,遭受意外身故 |
仅展示基本保障 展示更多附加保障
注:不同保险产品计划提供的保障内容有差异,不同情况下给予的保障利益有差异,以上保险产品计划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具体以产品条款和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0-46周岁
9年、19年
3-50万元
月交/年交
至被保人80周岁,至被保人100周岁
20个自然日
年龄 | 0周岁 | ||
基本保额 | 10万 | ||
交费期 | 9年 | ||
保险期限 | 至100周岁 | ||
月交保额 | 319.89元 | ||
9年累计交费 | 34538.23元 |
1.保障升级,守护全面
若小W在80周岁时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100种重大疾病,给付10万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和8万元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附险合同终止。
若小W在30周岁时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50种轻度重疾,给付2万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和0.6万特别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主附险合同继续有效。满期合同有效可领取福泽保两全和附加福泽保重疾所交保费之和的150%, 合计为40824元。 若小W在40周岁自驾车发生意外,导致1级伤残,给付20万。
2.全面豁免、安心无忧
若W先生在等待期后罹患合同约定的身故、全残、100种重大疾病或50种特定轻度重疾,或者小W发生合同约定的50种特定轻度重疾,免交后续保费,主附险合同继续有效。
3.高额给付,乐享增值
合同满期后小W若没有发生重疾或身故则可领取福泽保两全和福泽保重疾所交保费之和的150%,合计为40824元。
注:以上案例仅供参考,不同保险产品计划提供的保障内容有差异,不同情况下给予的保障利益有差异,具体以产品条款和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拨打全国统一报案电话95511
通知赔款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