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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种重疾+20种中症+40种轻症,重疾给付100%保额,中症给付50%保额,轻症不分组给付最多3次,每次给付30%保额,保单前10年(含第10年)发生重疾,额外赔付50%保额,保障更安心
满期生存合同有效,给付主险及附加爱宝贝重疾所交保费的150%
可享3种少儿特定重疾额外给付1倍保额,加倍保障
选择保障期至80周岁,可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全面守护
28天-17周岁
8年/10年
至30周岁/至80周岁
年交/月交(月交首期需交3个月保费)
20个自然日
90天(爱宝贝重疾)
保险责任 | 保障内容 | 给付说明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2×约定的交费年期×150%给付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 |
身故保险金 | 按照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2×已交费年度数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 |
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2×已交费年度数×150%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 |
可选责任
轻度疾病保险金(三次为限) | 按照附加爱宝贝重疾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轻度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 |
中症疾病保险金(一次为限) | 按照附加爱宝贝重疾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 |
重大疾病保险金(一次为限) | 按照附加爱宝贝重疾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含)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 |
按照附加爱宝贝重疾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 | |
特定重疾保险金(一次为限) | 按照【附加爱宝贝重疾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属于合同定义的“特定重疾” |
投保人身故/全残/重疾豁免保险费 | 豁免剩余保费(不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 投保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身故/全残/重疾 |
投保人中症轻症豁免保险费 | 豁免剩余保费(不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 投保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度疾病 |
被保人中症轻症豁免保险费 | 豁免剩余保费(不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 被保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度疾病 |
住院费用保险金 | 最高【3000元*份数】/次住院 |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 |
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 最高【1500元*份数】/次住院 |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非器官移植手术治疗 |
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 最高【10000元*份数】/次住院 |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器官移植手术治疗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按附加长期意外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 | 保险人因遭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合同约定的伤残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无息返还附加长期意外合同所交保险费 | 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身故 |
给付附加长期意外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意外身故 | |
自驾车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按附加长期意外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 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自驾车意外身故 |
按附加长期意外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 | 自驾车意外伤残 |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按附加长期意外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 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按附加长期意外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 |
W先生 30周岁 公司中层干部
W先生为儿子小W(0周岁)投保了平安爱宝贝重疾保险产品计划,其中主险为平安英才宝贝两全保险,附加险为平安附加爱宝贝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20万元,交费期8年,保障至小W30周岁,月交保费290元,8年累计交费27840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妻子L女士。
情景 | 保障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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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W可获得的保障 | |
保险期满小W仍生存 | 给付满期生存金41,760元 |
小W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120种重大疾病 |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
小W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120种重大疾病 |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
小W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疾(包括白血病、严重脑损伤、严重III度烧伤) | 给付特定重疾保险金20万元 |
小W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20种中症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 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10万元 |
小W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40种轻度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 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6万元 |
L女士可获得的保障 | |
假设小W在第6个保单年度末身故 | 给付身故保险金20,880元 |
假设小W在18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 | 给付身故保险金41,760元 |
注:以上案例仅供参考,不同保险产品计划提供的保障内容有差异,不同情况下给予的保障利益有差异,具体以产品条款和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我们一直致力于提供高效方便的理赔
服务,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宗旨。
1. 出险后及时报案
拨打全国统一报案电话95511
2. 准备申请资料并递交保险公司
3. 保险公司审核
通知赔款结论
4. 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